湘乡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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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全文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9 10:53:32 字体: 【】【】【

各省、自治、直市高等校招生委员会委)、残联,新疆生团残联,黑垦区残联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益,保障疾人平等加普通高等校招生全国统一考现将疾人加普通高等校招生全国统一考管理定(行)》印发给你们遵照行。

  育部国残疾人

  2015421

  疾人加普通高等

  招生全国统一考管理定(行)

  第一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益,保障疾人平等加普通高等校招生全国统一考(以下简称“高考”),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疾人例》和《无障碍境建设条例》以及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定。

  第二招生考构应遵循高考基本原为残疾人加高考提供平等机和合理便利。

  育部考中心负责牵头协调究、提升和完善合理便利的种类及技水平;省级教育考构负责辖区残疾人加高考的组织管理和施工作。

  第三符合高考件、通过报审查,需要育考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助的疾人(以下简称残疾考生)加高考,适用本定。

  第四关残疾考生加高考的考管理工作,除依本定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按照育部《普通高等校招生全国统一考工作定》和省招生考制定的考工作细则行。

  第五招生考构应在保安全和考秩序的前提下,根据疾考生的疾情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以下一或几必要件和合理便利:

  (一)提供行盲文卷。

  (二)提供大字号试卷。

  (三)免除外听力考

  (四)入考点、考

  (五)境整、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 设单独的外听力播放设备

  (六)考点、考备专门的工作人(如引导辅助人、手等)予以助。

  (七)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八)考点提供能完成考所需、量充足的盲文和普通白

  (九)允许视疾考生携所需的盲文、盲文手板、盲文作工具、橡胶垫、无存功能的盲文打字机、台灯、光放大、盲杖等助器具或设备

  (十)允听力疾考生携助听器、人工耳等助听设备

  (十一)允不便的疾考生使用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疾考生可以自特殊加考

  (十二)适试时间:使用盲文卷的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科目定考试总时长的基上延50%;使用大字号试卷、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考生的考试时间,在科目定考试总时长的基上延30%;外科目延的考试时间中包含听力考每道试题播放隔适时间

  (十三)其他必要且能提供的合理便利。

  第六招生考构应将残疾人法、途针对残疾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年普通高等校招生考试报法,提前向社公布。

  第七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包括:

  (一)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的疾考生,按省招生考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面申。申请内包括本人基本信息、疾情、所申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物品等,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以及省招生考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印件(描件)。

  (二)招生考构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加考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并组织由有招生考残联生等相门专业员组成的, 对残疾考生身疾情况进现场,疾考生的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估,形成告。

  (三)省招生考根据组评估意,形成《普通高等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以下简称“《告知》”),在定的内将《告知》送达残疾考生,由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收。《告知包含疾考生申基本情、考构决定的详细内容以及定的理由依据、救等。

  第八疾考生《告知容有异议,可按《告知定的受理限,向省级教育行政部提出核申

  省级教育行政部核意见应按相程序及达残疾考生。

  第九听力疾考生,批准后可免除外听力考。免除外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科成,按“笔试×外/笔试部分算。

  外听力免考的疾考生,听力考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行外听力考,外听力免考的疾考生可以翻看卷,但不得答。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

  第十涉及制作盲文卷、大字号试卷等特殊制卷的,原上由负责制卷的招生考构联残联,提前协调特殊校(院)、盲文出版社等机聘遵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且无直系亲属或利害系人年高考的盲文专业员参加入制卷工作。

  招生考构应当指定专职的盲文专业别负责试卷的翻、校和制卷工作。盲文卷制作终实双岗或多岗监督。盲文卷、大字号试卷的包装有明显区别于其他卷的标识

  第十一招生构应当将已确定其提供合理便利的疾考生情提前通知有考点。考点及其所在地招生考构应提前做好相的准专项技能培工作,按照省招生考确定的合理便利组织实施考,考试过全程音、档备查

  第十二所有得合理便利服疾考生每科目考试开时间与最早交卷离场时间按省招生考行。

  第十三招生考构应组织专门卷小无法描成子格式卷的疾考生答卷单独评阅卷工作格按照育部高考卷工作有关规行。

  涉及盲文的,省招生考构应组织具有盲文翻译经验、水平高且熟悉容的专业(每科目不少于2人),盲文答卷翻成明眼文答卷,在互相校后,交由各科组进单独评阅。盲文答卷的翻工作所完成,按照高考卷工作的有关规行管理。

  第十四招生考构应在已有的突事件案基上,制定具有适用于疾考生特点的专项预案,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和演

  第十五组织残疾人加考试过程中违规与处理,按照《育考试违规处法》(育部令第33行。

  第十六招生考可依据本定,地的实际工作细则

  第十七定自2015年起在高考中施行。

  第十八疾人加其他育考需要提供合理便利的,可照本行。

  第十九定由育部负责